新版香港投資移民入境、逗留和延長(zhǎng)逗留期限
9.1
在 上 文 第 4.1 至 4.13 段 所 述 的 申 請(qǐng) 程 序 規(guī) 限 下 , 入 境 處 處 長(zhǎng) 在 給
予 “ 原 則 上 批 準(zhǔn) ” 時(shí) , 便 會(huì) 向 申 請(qǐng) 人 發(fā) 出 簽 證 / 進(jìn) 入 許 可 , 以
便 他 以 訪 客 身 份 進(jìn) 入 及 逗 留 在 香 港 不 多 于 180 天 。 隨 后 , 當(dāng)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獲 取 “ 正 式 批 準(zhǔn) ” 時(shí) ,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 他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將 獲 準(zhǔn) 在 香 港 只 受 逗 留 期 限 限 制 下 逗 留 不 多 于 24 個(gè)
月 , 條 件 是 申 請(qǐng) 人 /投 資 者 必 須 在 整 段 期 間 內(nèi) 持 續(xù) 符 合 本 計(jì) 劃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其 后 的 延 長(zhǎng) 逗 留 期 限 申 請(qǐng) , 將 按 相 同 條 件 和 準(zhǔn) 則 審
批 , 成 功 獲 批 的 申 請(qǐng) 一 般 獲 準(zhǔn) 延 長(zhǎng) 逗 留 期 限 不 多 于 三 年 。
9.2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分 別 向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和 入 境 處 處 長(zhǎng) 作 出 聲
明 / 承 諾 , 以 保 證 遵 守 《 計(jì) 劃 規(guī) 則 》 。 該 聲 明 / 承 諾 的 形 式 分
別 由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和 入 境 處 處 長(zhǎng) 所 規(guī) 定 。 入 境
處 處 長(zhǎng) 若 裁 定 投 資 者 已 違 反 相 關(guān) 的 承 諾 , 投 資 者 除 將 有 可 能 因
違 反 《 入 境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施 加 的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或
就 本 計(jì) 劃 作 出 的 不 實(shí) 聲 明 或 陳 述 而 被 判 處 嚴(yán) 厲 刑 罰 外 , 他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會(huì) 被 入 境 處 處 長(zhǎng) 規(guī) 定 在 兩 個(gè) 月 內(nèi) 離 開(kāi) 香 港 。
9.3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在 香 港 連 續(xù) 通 常 居 住 不 少 于 七 年 并 符 合 《 入
境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訂 明 的 任 何 其 他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后 , 便
可 申 請(qǐng)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如 投 資 者 屬 中 國(guó) 籍 并 且 是 持 有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可 申 領(lǐng)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護(hù) 照 。
9.4
部 分 投 資 者 即 使 已 向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作 出 證 明 其 已 符 合 本 計(jì) 劃
的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達(dá) 七 年 之 久 , 也 可 能 不 符 合 在 香 港 連 續(xù) 通 常 居
住 的 規(guī) 定 , 舉 例 來(lái) 說(shuō) , 他 們 可 能 經(jīng) 常 長(zhǎng) 期 不 在 香 港 , 以 致 無(wú) 法
符 合 連 續(xù)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規(guī) 定 。 鑒 于 他 們 已 在 香 港 投 資 于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最 少 七 年 , 對(duì) 香 港 經(jīng) 濟(jì) 有 所 貢 獻(xiàn) , 他 們 可 在 七 年 期 滿 后
申 請(qǐng) 在 香 港 無(wú) 條 件 限 制 逗 留 ( 即 讓 他 們 進(jìn) 入 香 港 并 在 香 港 逗
留 , 而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或 期 限 所 限 制 ) 。 申 請(qǐng) 如 獲 批 準(zhǔn) , 在
不 抵 觸 相 關(guān) 投 資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 投 資 者 可 以 自 由 處 置
按 本 計(jì) 劃 投 資 的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
9.5
任 何 人 如 向 入 境 處 人 員 或 為 取 得 簽 證 /進(jìn) 入 許 可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根 據(jù)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bào) 失
實(shí) 或 填 報(bào)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shí)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fā) 的 相 關(guān) 簽 證 / 進(jìn) 入 許 可 , 或 獲 準(zhǔn) 進(jìn) 入 香 港 或 在 香 港 逗
留 的 許 可 , 即 告 無(wú) 效 。
9.6
一 般 而 言 , 除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quán) 或 入 境 權(quán)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來(lái) 港 就 業(yè) 或 居 留 , 均 須 申 領(lǐng) 簽 證 / 進(jìn) 入 許 可 。 雖 然 入 境 處 會(huì)
因 應(yīng) 每 宗 申 請(qǐng) 的 個(gè)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 惟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guī)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國(guó) 或 所 屬 國(guó)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沒(méi) 有 刑 事 記 錄 , 且 其 入 境 不 會(huì) 對(duì) 香 港 構(gòu)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問(wèn) 題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為 香 港 的 負(fù) 擔(dān) 等 ) , 并 符 合 上 文 詳 列
的 有 關(guān) 資 格 準(zhǔn) 則 , 方 可 獲 考 慮 發(fā) 給 簽 證 / 進(jìn) 入 許 可 及 批 準(zhǔn) 延 長(zhǎng)
逗 留 期 限 。 入 境 處 對(duì) 這 些 資 格 準(zhǔn) 則 或 會(huì) 不 時(shí) 作 出 修 訂 而 無(wú) 須 事
先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 相 關(guān) 的 最 新 資 訊 會(huì) 刊 登 在 入 境 處 網(wǎng) 頁(yè) 。
9.7
香 港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包 括 根 據(jù) 本 計(jì) 劃 獲 準(zhǔn) 來(lái) 港 的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 不 論 其 國(guó)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證 件 種 類(lèi) , 均 無(wú) 需 回 港 簽 證 / 進(jìn) 入
許 可 進(jìn) 入 香 港 , 但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況 必 須 沒(méi) 有 改 變 及 在
有 效 獲 準(zhǔn) 居 留 期 限 內(nèi) 回 港 。
9.8
入 境 處 處 長(zhǎng) 有 絕 對(duì) 權(quán) 力 決 定 是 否 批 準(zhǔn) 根 據(jù) 本 計(jì) 劃 提 出 的 居 留 申
請(qǐng)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在 香 港 作 出 的 任 何 投 資 , 由 始 至 終 純 屬 其 個(gè)
人 的 決 定 和 責(zé) 任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如 因 依 據(jù) 本 計(jì) 劃 進(jìn) 行 投 資 而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 不 論 該 損 失 是 如 何 產(chǎn) 生 的 ,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 入 境
處 處 長(zhǎng)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概 不 承 擔(dān) 任 何 法 律 責(zé)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