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jì)劃投資管理規(guī)定 2024版
6.1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把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存 于 其 在 合 資 格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開 立 的 指 定 帳 戶 ( 只 可 于 每 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開 設(shè) 一 個(gè) 帳
戶 ) , 該 指 定 帳 戶 須 專 用 作 買 賣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 申 請(qǐng) 人 在 根 據(jù)
本 計(jì) 劃 獲 準(zhǔn) 留 港 期 間 , 不 得 減 少 已 承 諾 的 投 資 。 為 符 合 和 保 留
參 加 本 計(jì) 劃 的 資 格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遵 守 以 下 有 關(guān)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的 規(guī) 定 , 并 須 按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的 要 求 , 以 書 面 提 供 全 部
有 關(guān) 該 等 資 產(chǎn) 的 關(guān) 鍵 性 資 料 并 使 署 長(zhǎng) 信 納 , 以 便 署 長(zhǎng) 評(píng) 估 他 參
加 本 計(jì) 劃 的 資 格 及 根 據(jù) 本 計(jì) 劃 所 享 有 的 權(quán) 利 ( 如 有 ) 、
(a)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i)不 論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是 否 同 時(shí) 投 資 于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
他 必 須 把 所 投 資 的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存 于 由 合 資 格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管 理 并 以 其 本 人 名 義 開 立 的 指 定 帳 戶 。 在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委 聘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的 條 款 中 , 必 須 包 括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認(rèn) 為 就 施 行 本 計(jì) 劃 而 言 屬 于 合 適 的 技
術(shù) 、 商 務(wù) 和 財(cái) 務(wù) 條 款 。 受 委 聘 的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和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就 指 定 帳 戶 的 管 理 和 運(yùn) 作 簽 訂 協(xié) 議 , 該
協(xié) 議 須 包 括 《 計(jì) 劃 規(guī) 則 》 附 件 A 所 載 的 條 款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凡 提 出 財(cái) 務(wù) 審 查 ( 包 括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 符 合 投
資 規(guī) 定 和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審 查 ) 的 申 請(qǐng) , 即 表 示 他 確
認(rèn)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所 規(guī) 定 包 括 在 協(xié) 議 內(nèi)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是 該 協(xié) 議 的 主 要 部 分 ( 除 非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以 書 面 同
意 另 外 的 安 排 , 則 作 別 論 ) 。 此 外 , 如 因 該 協(xié) 議 內(nèi) 關(guān)
于 委 聘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的 條 文 而 產(chǎn) 生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 本 規(guī) 定 除 外 ) 可 能 產(chǎn) 生 任 何 不 同 的 用 意 , 則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所 規(guī) 定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將 凌 駕 于 該 用 意 之
上 。
(ii)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必 須 把 受 其 委 聘 的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 以
下 每 個(gè) 類 別 最 多 只 可 委 聘 一 家 ) 的 名 稱 和 有 關(guān) 詳 情 ,
以 書 面 通 知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 受 委 聘 的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必 須 是 :
(1) 《 銀 行 業(yè)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55 章 ) 所 界 定 的
認(rèn) 可 機(jī) 構(gòu) ;
(2) 根 據(jù)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獲 發(fā) 牌 進(jìn) 行 第 1 或 9 類 受 規(guī) 管 活 動(dòng) 的 持 牌 法 團(tuán) ;
或
(3) 根 據(jù) 《 保 險(xiǎn) 業(yè)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1 章 ) 獲 準(zhǔn)
經(jīng) 營(yíng)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指 類 別 C 業(yè) 務(wù) 的 保 險(xiǎn) 人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采 用 自 行 指 示 的 方 式 管 理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或 交 由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酌 情 管 理 。 申 請(qǐng) 人 只 可 委 聘
最 多 三 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 而 該 三 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應(yīng) 屬
于 本 段 (1)至 (3)的 不 同 類 別 , 并 不 得 在 上 文 三 類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的 每 個(gè) 類 別 同 時(shí) 使 用 超 過(guò) 一 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的 服 務(wù) 。
(iii)受 委 聘 的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須 對(duì) 客 戶 作 盡 職 審 查 , 并 履 行
《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15 章 ) 內(nèi) 與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相 關(guān) 的 法
定 責(zé) 任 , 以 及 向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報(bào) 告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持 續(xù) 符 合 《 計(jì) 劃 規(guī) 則 》 的 情 況 。
(iv)除 了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就 其 在 本 計(jì) 劃 的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的 正
常 業(yè) 務(wù) 運(yùn) 作 過(guò) 程 中 所 招 致 但 未 獲 付 的 費(fèi) 用 或 開 支 而 設(shè)
定 的 留 置 權(quán) 外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必 須 是 而 且 一 直 是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的 絕 對(duì) 實(shí) 益 擁 有 人 , 并 須 提 供 文 件 證 據(jù) ,
向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證 明 其 本 人 或 由 代 理 人 在 指 定 帳 戶
進(jìn) 行 的 重 要 交 易 的 一 切 有 關(guān) 詳 情 , 使 署 長(zhǎng) 信 納 。
(v)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在 符 合 下 文 第 8 段 所 載 規(guī) 定 的 情 況
下 , 可 隨 時(shí) :
(a)
轉(zhuǎn) 往 另 一 家 同 類 的 合 資 格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開 立 指
定 帳 戶 ( 見 上 文 第 6.1(a)(ii)段 ) , 條 件 是 舊 帳
戶 的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須 全 數(shù) 轉(zhuǎn) 往 新 帳 戶 ; 或
(b) 在 屬 于 不 同 類 別 的 現(xiàn) 有 / 新 委 聘 的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開 立 的 指 定 帳 戶 之 間 轉(zhuǎn) 換 其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
但 下 列 項(xiàng) 目 除 外 :
(1) 由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直 接 產(chǎn) 生 的 現(xiàn) 金 股 息 收 入 ; 以
及
(2) 由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直 接 產(chǎn)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
如 有 任 何 涉 及 轉(zhuǎn) 聘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的 變 動(dòng)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必 須 在 七 個(gè) 工 作 天 內(nèi) , 以 書 面 通 知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vi)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只 可 透 過(guò) 其 為 本 計(jì) 劃 而 在 合 資 格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以 其 本 人 名 義 開 立 的 指 定 帳 戶 , 買 賣 和 持 有
上 文 第 5.1(a)至 (f)段 列 明 的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 并 須 在 他
與 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訂 立 的 合 約 中 就 此 項(xiàng) 獲 許 投 資 作 出
書 面 指 示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隨 時(shí) 轉(zhuǎn) 換 所 投 資 的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類 別 。 除 了 上 文 第 6.1(a)(iv)段 所 述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就 未 獲 付 費(fèi) 用 和 開 支 而 設(shè) 定 的 留 置 權(quán) 外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不 得 就 指 定 帳 戶 內(nèi) 任 何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 包
括 仍 存 于 該 帳 戶 內(nèi) 的 累 積 現(xiàn) 金 股 息 或 利 息 收 入 ) 作 出
押 記 、 轉(zhuǎn) 讓 或 設(shè) 定 以 第 三 方 為 受 益 人 的 權(quán) 益 。
(vii)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隨 時(shí) 從 指 定 帳 戶 提 取 由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直 接 產(chǎn) 生 的 任 何 現(xiàn) 金 股 息 收 入 或 利 息 收 入 。
(viii)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隨 時(shí) 把 屬 于 本 計(jì) 劃 合 資 格 投 資 項(xiàng) 目
的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處 置 或 變 賣 , 但 如 要 繼 續(xù) 符 合 參 加 本
計(jì) 劃 的 資 格 , 則 須 把 不 少 于 該 等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總 市 值
的 款 項(xiàng) ( 在 處 置 相 關(guān) 資 產(chǎn) 的 日 期 當(dāng) 日 市 值 為 準(zhǔn) ) 再 投
資 于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
(ix)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確 保 在 發(fā) 生 附 件 A 所 載 強(qiáng) 制 執(zhí) 行 條
款 第 3 段 所 指 的 事 項(xiàng) 后 , 受 其 委 聘 的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須
在 七 個(gè) 工 作 天 內(nèi) 以 書 面 通 知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 該 等 強(qiáng)
制 執(zhí) 行 條 款 須 納 入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與 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訂 立 的 任 何 協(xié) 議 內(nèi) 。
(x)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亦 須 確 保 在 獲 得 “ 正 式 批 準(zhǔn) ” 參 加 本
計(jì) 劃 的 首 個(gè) 周 年 日 后 的 14 個(gè) 工 作 天 內(nèi) , 以 及 在 其 后
每 個(gè) 周 年 日 后 的 14 個(gè) 工 作 天 內(nèi) , 受 其 委 聘 的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 如 在 上 述 周 年 日 仍 然 管 理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的
指 定 帳 戶 的 話 ) 須 把 附 件 A 所 載 強(qiáng) 制 執(zhí) 行 條 款 第 4 段
所 指 的 事 項(xiàng) , 以 書 面 通 知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 該 等 強(qiáng) 制
執(zhí) 行 條 款 須 納 入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與 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訂
立 的 任 何 協(xié) 議 內(nèi) 。
(xi) 除 本 計(jì) 劃 所 準(zhǔn) 許 的 例 外 情 況 外 , 不 論 是 否 基 于 真 正 的
商 業(yè) 理 由 , 不 論 是 自 行 或 串 同 他 人 ( 包 括 其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不 得 訂 立 、 協(xié) 助 進(jìn) 行 或 容 許
進(jìn) 行 任 何 交 易 、 協(xié) 議 或 安 排 ( 不 論 是 否 具 法 律 效 力 或
約 束 力 ) , 而 依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所 見 , 該 等 交 易 、 協(xié)
議 或 安 排 的 目 的 或 效 力 , 又 或 其 中 的 一 項(xiàng) 目 的 或 效 力
( 微 不 足 道 者 除 外 ) ,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撤 走 或 減 少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指 定 帳 戶 內(nèi) 的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的 價(jià) 值 或 利
益 , 或 是 利 用 該 等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作 為 抵 押 而 作 任 何 形
式 的 舉 債 。 否 則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將 被 取 消 參 與 本 計(jì)
劃 的 資 格 。
(xii)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亦 須 每 隔 12 個(gè) 月 及 在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提 出 要 求 時(shí) , 向 署 長(zhǎng) 作 出 聲 明 , 確 認(rèn) 其 本 人 是 在 聲
明 所 述 金 融 中 介 機(jī) 構(gòu) 開 立 的 指 定 帳 戶 內(nèi) 的 獲 許 金 融 資
產(chǎn) 的 絕 對(duì) 實(shí) 益 擁 有 人 , 而 且 自 上 次 作 出 聲 明 ( 如 有 )
之 日 起 , 或 在 署 長(zhǎng) 指 定 的 期 間 內(nèi) , 他 一 直 是 該 等 資 產(chǎn)
的 實(shí) 益 擁 有 人 。
(b)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i)就 購(gòu) 置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而 言 , 為 根 據(jù) 本 計(jì) 劃 申 請(qǐng) 入 境 而
購(gòu) 買 的 房 地 產(chǎn) 并 無(wú) 數(shù) 目 限 制 , 但 只 有 投 資 房 地 產(chǎn) 的 資
本 才 計(jì) 入 最 低 投 資 門 檻 ( 上 文 第 3.1 段 )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向 香 港 的 持 牌 銀 行 或 財(cái) 務(wù) 機(jī) 構(gòu) 進(jìn) 行 按 揭 貸
款 , 但 本 計(jì) 劃 只 計(jì) 算 資 本 投 資 者 所 付 出 的 資 本 金 額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將 未 償 還 的 按 揭 貸 款 轉(zhuǎn) 按 , 但 不 得
提 高 未 償 還 的 貸 款 額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變 現(xiàn) 房 地 產(chǎn) 價(jià) 值 的
任 何 資 本 增 益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出 售 有 關(guān) 房 地 產(chǎn) 并
繼 續(xù) 符 合 參 加 本 計(jì) 劃 的 資 格 , 條 件 是 出 售 該 房 地 產(chǎn) 所
得 的 收 益 在 扣 除 原 來(lái) 以 該 房 地 產(chǎn) 作 抵 押 的 按 揭 貸 款 金
額 ( 如 有 ) 后 , 須 全 數(shù) 投 資 于 其 他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收 取 并 保 留 非 住 宅 物 業(yè) 的 租 金 收 入 ,
有 關(guān) 收 入 無(wú) 須 受 本 計(jì) 劃 規(guī) 范 。
(ii)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選 擇 投 入 剩 余 資 本 , 購(gòu) 買 價(jià) 值 超 過(guò)
1,000 萬(wàn) 港 元 凈 值 的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 在 這 情 況 下 , 算
作 計(jì) 劃 下 的 合 資 格 投 資 并 受 規(guī) 范 的 投 資 金 額 最 多 為
1,000 萬(wàn) 港 元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出 售 有 關(guān) 房 地 產(chǎn) 并
繼 續(xù) 符 合 參 加 本 計(jì) 劃 的 資 格 , 條 件 是 出 售 該 房 地 產(chǎn) 所
得 的 收 益 在 扣 除 以 下 兩 筆 款 項(xiàng) 后 , 須 全 數(shù) 投 資 于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
(1)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不 愿 用 作 再 投 資 于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剩 余 資 本 ; 以 及
(2) 贖 回 該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未 償 還 按 揭 ( 如 有 ) 所 需
的 款 項(xiàng) 。 貸 款 銀 行 或 財(cái) 務(wù) 機(jī) 構(gòu) 通 常 會(huì) 要 求 投 資
者 贖 回 按 揭 。
(iii)
在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處 置 或 變 賣 該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之 前 ,
剩 余 資 本 的 金 額 可 增 加 或 減 少 , 以 配 合 該 房 地 產(chǎn) 按 揭
貸 款 的 本 金 額 因 償 還 本 金 或 額 外 借 貸 而 出 現(xiàn) 的 增 減 。
不 過(guò) , 增 加 的 剩 余 資 本 與 未 償 還 按 揭 貸 款 的 總 和 , 不
論 何 時(shí) , 均 不 得 超 過(guò) 購(gòu) 置 該 房 地 產(chǎn) 時(shí) 的 剩 余 資 本 與 按
揭 貸 款 的 總 和 。 附 件 B 的 兩 個(gè) 示 例 說(shuō) 明 上 文 第
6.1(b)(i)至 (ii)段 所 述 關(guān) 于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運(yùn) 作 ( 所 有
數(shù) 字 和 交 易 均 按 市 值 計(jì) 算 ) 。
(iv)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必 須 是 而 且 一 直 是 屬 于 本 計(jì) 劃 所 訂 的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類 別 的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的 絕 對(duì) 實(shí) 益 擁 有
人 , 并 須 向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提 供 該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的 各
項(xiàng) 重 要 交 易 ( 包 括 購(gòu) 置 、 處 置 和 按 揭 ) 的 一 切 有 關(guān) 資
料 以 作 證 明 , 使 署 長(zhǎng) 信 納 。
(v)所 有 重 要 交 易 ( 包 括 所 有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的 購(gòu) 置 、 處 置
和 按 揭 ) 的 一 切 有 關(guān) 資 料 , 包 括 同 期 的 土 地 注 冊(cè) 處 記
錄 和 銀 行 結(jié) 單 等 文 件 , 均 須 向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提 交 以
作 證 明 , 使 署 長(zhǎng) 信 納 。 署 長(zhǎng) 可 要 求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自
費(fèi) 委 托 已 向 香 港 測(cè) 量 師 學(xué) 會(huì) 注 冊(cè) 的 合 資 格 估 價(jià) 師 , 按
署 長(zhǎng) 的 指 示 擬 備 專 業(yè) 估 值 報(bào) 告 。 估 值 報(bào) 告 須 注 明 以 署
長(zhǎng) 為 收 件 人 , 并 由 該 名 合 資 格 估 值 師 送 交 署 長(zhǎng) , 報(bào) 告
副 本 則 交 由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備 存 。 署 長(zhǎng) 可 采 用 該 名 合
資 格 估 值 師 所 提 供 的 估 價(jià) , 作 為 有 關(guān)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的
市 價(jià) , 以 取 代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提 供 的 任 何 數(shù) 字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亦 須 每 隔 12 個(gè) 月 , 以 及 在 署 長(zhǎng) 提 出 要 求
時(shí) , 向 署 長(zhǎng) 作 出 聲 明 , 確 認(rèn) 其 本 人 是 該 物 業(yè) 的 絕 對(duì) 實(shí)
益 擁 有 人 , 而 且 自 上 次 作 出 聲 明 ( 如 有 ) 之 日 起 , 或
在 署 長(zhǎng) 指 定 的 期 間 內(nèi) , 他 一 直 是 該 非 住 宅 物 業(yè) 的 絕 對(duì)
實(shí) 益 擁 有 人 。
(vi)屬 于 本 計(jì) 劃 合 資 格 投 資 項(xiàng) 目 的 非 住 宅 房 地 產(chǎn) , 如 在 絕
對(duì) 實(shí) 益 擁 有 權(quán) 、 法 定 所 有 權(quán) 或 任 何 按 揭 方 面 有 任 何 變
更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必 須 在 七 個(gè) 工 作 天 內(nèi) 以 書 面 通 知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zhǎng) 。
6.2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在 獲 得 “ 正 式 批 準(zhǔn) ” 參 加 本 計(jì) 劃 的 首 個(gè) 周 年
日 后 及 在 其 后 每 個(gè) 周 年 日 后 , 自 費(fèi) 聘 用 《 會(huì) 計(jì) 及 財(cái) 務(wù) 匯 報(bào) 局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88 章 ) 所 界 定 的 執(zhí) 業(yè) 會(huì) 計(jì) 師 , 協(xié) 助 證 明 他 符
合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在 首 個(gè) 周 年 日 后 及 在 其 后
每 個(gè) 周 年 日 后 的 一 個(gè) 月 內(nèi) , 把 履 行 規(guī) 定 文 件 和 當(dāng)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相 關(guān) 證 明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