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示:2023年3月20日,香港稅務局發出最新的“稅務代表通函”,其中對香港公司(即法團),要求在報稅時候,需要一并提交經過核數(做賬審計)的財務報表。具體條款在第36條,歡迎咨詢豐信立德。
也就是說,如果您的香港公司銀行賬戶有往來流水,則需要通過做賬審計,在報稅時候一并提交財務報表。具體規定如下:
法 團 的 財 務 報表
3 6 . 除下述公司外,所有法團必須在提交報 稅 表 時 一 并 提 交 經 核 數 的 財 務 報表:
( a ) 根 據 《 公司 條 例》 ( 第 6 2 2 章 ) 屬不活 動 的 公司 ; 或
( b ) 其注冊地并無法例規定公司財務報表須進行核數及并沒有擬備 核數師報告的公司。該等個案的有關財務報表必須連同由 稅 務 代 表 根 據下 列 指引所 發 出 的證 明 書一并 提 交 。
下面是文件的部分關鍵擇選圖
具體的稅務代表通函全文如下(注意:部分文字或格式在經過轉碼后或許會有變化):
稅務代表通函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 2 0 2 2 / 2 3 年度報稅表的安排事宜
本 通 函 旨 在 公 布 未 來 一 年 提 交 報 稅 表 的 安 排 。
在 本 通 函 內 , 稅 務 代 表 是指獲納稅 人 授權為 《 稅 務條 例 》 (第 112 章 ) ( 「 《 條例》 」 ) 的 施行 而 代其 行事的人。有關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本局不接受電郵形式的授權)并 由所代表的納 稅 人 簽 署 。 稅 務 代 表 申請延期提交報 稅 表 ( 包 括 整 批 延 期 ) 時 , 必 須 聲 明 其 已 獲 有 關 納 稅 人書面授權委托 。 本 局 會拒 絕 辦 理 任 何 未 獲 書 面授權的申請, 稅 務代表必須在獲得書面授權后再作申請。為方便 稅 務代表 作 出 申 請 及 聲 明 , 各 類 申 請 表 格 已 載 于 本 局 網 頁 「 稅 務 資 料 - 個 別 人 士 / 公 司 業務」目錄下的「 稅 務代表專欄」 ( w w w . i r d . g o v . h k / c h i / t a x / t a x r e p . h t m ) 內,可供稅 務 代表下 載 。
2 . 本局會定期在 稅 務局網頁的「 稅 務代表專欄」內提供最新資料,以助 稅 務 代 表填 寫 和提交 報 稅 表。 專 欄亦會 不 遲于 2 0 2 3 年 4 月 1 日 刊 登此 通函 的 中 、 英文 版 本,以 供 參 考。
3 . 一如往年,本局會為 稅 務 代 表 提 供 為 其 客 戶 整 批 延 期 提 交 報 稅 表 的 安 排 , 詳 情在 下 文闡述 。
( 甲 )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整批發出的報稅 表─ 「 活 躍 」 檔案 發 出 日 期
4 . 本 局 將于 2 0 2 3 年 4 月 3 日 向 屬于 「 活躍 」 檔 案的 法 團和合 伙 業 務整 批 發 出 2 0 2 2 / 2 3 年 度的 利 得 稅報 稅 表。 網址 Website:www.ird.gov.hk - 2
延 長 提 交 期 限
5 . 納 稅 人 如聘 有 稅務代 表 , 其交 回 2 0 2 2 / 2 3 年 度利 得 稅報 稅表 的 期 限, 將由報 稅表 第 一頁上 所 注 明的 期 限延展 至 下 述日 期 : 結賬日期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介乎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者 并無延期 (結賬日期「N」類) 介乎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者 2023 年 8 月 15 日 (結賬日期「D」類) 介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者 2023 年 11 月 15 日 (結賬日期「M」類) 雖 然 提 交 日 期 已 延 展 , 但 希 望 貴 行 號 可 在 延 展 限 期 之 前 能 盡 量 多 提 交 報 稅 表 。 同 時請 留 意下文 第 1 4 至 1 8 段 有關 可 申 請的 進 一步延 期 。 客 戶 變 更 通 知
6 . 貴行號在 2 0 2 3 年 2 月 2 2 日前 就 所代 表的 納 稅 人及 其 結賬日 期 類 別的 所 有 通 知 , 本 局 已 記 錄 在 案 , 你 毋 須 為 這 批 納 稅 人 申 請 整 批 延 期 提 交 報 稅 表 。 然 而 ,請 通 知本 局 以 下的 變 更: ( a ) 在 2 0 2 3 年 2 月 2 2 日或 之 后 才委 托 貴行號 為 稅 務代 表 的新客 戶 ; ( b ) 自 2 0 2 2 / 2 3 年度 最后 評 稅 起, 終 止委托 貴 行 號為 稅 務代表 的 納 稅 人;及 ( c ) 結 帳 日 期 有 所 更 改 的 客 戶 ( 須 注 明 每 個 客 戶 的 新 、 舊 結 帳 日 期)。
7 . 上 述 的 通知 必 須 : ( a ) 在 2 0 2 3 年 5 月 3 日 或 之 前提 交 ; ( b ) 依 照 結 帳日 期 類別( 即 「 D 」或 「 M」) 分 類 ;及 ( c ) 按 稅 務 局文件 案 號碼字 首 分 組, 并 按 附 錄 I 所述 之 分表 提交 。
8 . 如貴行號在 2 0 2 3 年 5 月 3 日 至 3 1 日期 間 , 有上 文 第 6 段 所 提 及的 客 戶 變 更 ,務 請 于 2 0 2 3 年 6 月 1 日或 之前 , 以 上文 第 7 段所 述 的 「分 表 」方 式 , 向 本局 提 供其詳 情 。 而 于 2 0 2 3 年 5 月 3 1 日 后的變 更 , 應盡 快 將個別 個 案 以 書面 知 會本局 。
9 . 為 方 便 本 局 把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紀 錄 , 請 貴 行 號 在 提 交 上 述 清 單 予 本 局 時 , 敘 明 貴 行 號 的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和 分 行 編 號 。 整批發出的報稅 表─ 「 非 活 躍 」而 到期 覆 核 的 檔 案
10. 本局將于 2 0 2 3 年 4 月 4 日 , 向屬 于「 非 活 躍」 而 又到期 接 受 復核 的 法 團 和 合伙 業 務(即 在 本 局文件 案 號碼中 字 首 為 2 2 或 9 5 的 納稅 人 ), 發出 2 0 2 2 / 2 3 年度 利 得稅 報 稅 表。 于 上文第 5 至 9 段 闡 述 的整 批 延 期安 排 ,同樣 適 用 于 此批 納 稅人。
11. 如貴行號所代表的客戶在本局的檔案屬「非活躍」類別,亦已通知本 局 其 最 新 通 訊 地 址 , 若 該 客 戶 未 有 收 到 2 0 2 2 / 2 3 年 度 報 稅 表 , 即 可 假 定 其 業 務 未 到 期 覆 核 , 毋 須 要 求 本 局 向 該 客 戶 發 出 2 0 2 2 / 2 3 年 度 報 稅 表 , 或 向 本局呈交其 2 0 2 2 / 2 3 年 度 的財 務 報表。 但 請 留意 第 2 4 段關 于 通 知須 課 稅的 責任。
定期發出的報稅 表
12. 在 本 年 度內 ( 不包括 2 0 2 3 年 4 月 3 日和 2 0 2 3 年 4 月 4 日) 獲 發 報稅 表的納 稅人 ( 包括其 稅 務 局文件 案 號碼字 首 為 2 2、 2 3、 9 5 或 9 7 的 納稅 人 ), 如 申 請 延期 , 稅務代 表 必 須按 附 錄 I 所 述 的 組別 分 表提交 申 請 延期 客 戶的清 單 。 延 期 申 請 須 于 發 出 報 稅 表 日 期 一 個 月 內 交 到 本 局 。 為 協 助 本 局 盡 快 處 理有關申請,請在清單上列出各納 稅 人所獲發報 稅 表 的 發 出 日 期 及 結 帳 日 期 類 別 ( 即 「 D 」 或 「 M 」 ) 。 這 些 申 請 將 會 按 整 批 延 期 計 劃 的 基 準 處 理 。 因 此 , 結 帳 日 期 「 D 」 及 「 M 」 類 的 納 稅 人 均 可 當 作 獲 批 準 分 別 延 期 至 2 0 2 3 年 8 月 1 5 日及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提交報稅 表 。
13. 請注意,在本年度內收到其首份利得 稅 報 稅 表的納 稅 人 ( 即 稅 務局檔 案 號 碼 前綴 為 2 3 或 9 7 的 納稅 人 ), 可 以 在報 稅 表發出 日 期 起 3 個月 內提 交 報 稅 表。 你 毋須為 此 延 期提 出 申請。
進一步的延期 使 用 電 子 報 稅 的 進 一 步 延 期
14. 為 推 廣 電子 報 稅(包 括 下 文第 2 6 ( b ) 段 所 述 的 半電 子 報稅 模 式 ), 若 你 的 客 戶 將 透 過 互 聯 網 填 報 及提交 其利得 稅 報 稅 表 , 本 局 會 批 準 較 正 常 期限多 一個月 的 延 期 申 請 。 這 一個月 的 額 外 延 期 是 由 第 5 段所述的延展提交日,或提交該報 稅 表的正常到期日之下一天開始計算, 兩 者 以 較遲 者 為準。
15. 這 類 延 期申 請 可按 附 錄 I 所述 的 組別分 表 提 出, 列 明各個 案 的 稅務 局 檔案號碼、結賬日期類別及獲發報 稅 表的發出日期。這類延期申請必須在 提交報 稅表 限 期前的 7 個 工 作天 或 之前 交 到 本局 。 是 年 度 屬 虧 損 而 結 帳 日 期 為 「 M 」 類 個 案 的 進 一 步 延 期
16. 在延期提交報 稅 表 計 劃 中 , 獲 得 利 潤 的 個 案 會 獲 優 先 處 理 。 為 使 稅 務 代 表 能 集 中 及 分 配 較 多 時 間 處 理 該 等 個 案 , 在 2 0 2 2 / 2 3 課 稅 年 度 有 蒙 受 可 扣 除 虧 損而 結 帳日期 為 「 M」 類 的個案 , 可 獲進 一 步延期 至 2 0 2 4 年 1 月 3 1 日 。 這 類延 期 申請須 以 分 表方 式 列明個 案 的 稅務 局 檔案號 碼 , 并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日或 之 前 提交 本 局 。在 特 殊情況 下 , 個別 申 請可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或之前提出。 這 類 延 期 申 請 的 批 準 是 有 條 件 的 , 就 是 在 即 將 提 交 的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內 必須 有可 扣 除 的 虧 損。
17. 請 注 意 , 如 屬 結 帳 日 期 為 「 M 」 類 的 虧 損 個 案 , 以 使 用 電 子 報 稅 為 理 由 申 請 進一 步 延期, 可 批 準的 延 期提交 期 限 同 為 2 0 2 4 年 1 月 3 1 日。
已 申 請 進 一 步 延 期 但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18. 如已經以使用電子報 稅 為 理 由 申 請 延 期 , 但 最 終 填 報 文 本 報 稅 表 , 或 已 申 請 適 用 于 結 帳 日 期 為 「 M 」 類 的 虧 損 個 案 的 進 一 步 延 期 , 但 在 隨 后 提 交的報 稅 表內填報應評 稅 利 潤 , 卻 無 合 理 辯 解 , 本 局 將 會 考 慮 根 據 《 條 例 》 第 8 0 或 8 2 A 條 采取 懲 罰 行動 。 在這些 情 況 下, 已 取得的 進 一 步延 期 會被視 為無效。 批 準 延 期 申 請的 通知
19. 除 非 另 獲 通 知 , 貴 行 號 可 當 作 所 有 按 此 計 劃 的 延 期 申 請 均 獲 批 準 。 本 局 將 不 會發 出 認收信 或 批 準通 知 書。
未 能 在 延 期 期限 屆滿 前 提 交 報 稅表
20. 對 于 任 何未 能 在延期 期 限 屆滿 前 提交報 稅 表 者, 本 局將發 出 估 計評 稅 或 進 行 處 罰 程 序 。 稅 務 代 表 必 須 提 醒 客 戶 , 如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未 有 填 報 或 逾 時 提 交報 稅 表,本 局 將 會根 據 《條例 》 第 8 0 或 8 2 A 條 向 他 們采 取 法律 行 動 。 如持 續 逾期提 交 報 稅表 者 ,大多 會 受 到懲 罰 。
超 逾 延 展 期 限的 延期 申 請
21. 在 一 般 情 況下 , 本局 只 會 在 極為 例 外的 情 況 下 ,才 會 批準 比 上 文 所述 更 長 的 延期 。 如欲申 請 這 類延 期 , 最 遲 須 于 整 批 延期 最后 期 限 屆 滿 前 1 4 天 以 書 面 提 出 , 并 須 解 釋 未 能 準 時 提 交 報 稅 表 的 原 因 , 以 及 夾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稅 務 代 表 不 應 假 設 本 局 會 批 準 任 何 更 長 的 延 期 。 本 局 不 會 接 納 逾 時 的 申 請 , 亦不 會 處理任 何 透 過電 話 提出的 申 請 。
有關清盤公司
22. 整 批 延 期 提交 報 稅表 的 安 排 不適 用 于清 盤 公 司 。為 了 能盡 早 確 定 清盤 公司的利得 稅 稅 項 , 除 非 有 充 份 理 由 , 本 局 不 會 批 準 延 展 清 盤 公 司 的 提 交 報 稅 表 期 限 。 該 等 公 司 如 曾 根 據 整 批 延 期 計 劃 獲 批 準 延 期 提 交 報 稅 表 , 在 開 始 清 盤 時 , 該 延 期 批 準 便 會 自 動 被 取 消 。 在 此 情 況 下 , 報 稅 表 必 須 于 本 局 發 出 取消 延 展批準 通 知 日起 一 個月內 提 交 。
23. 本局通常會于新業務開業 ( 或 成 立 為 法 團 當 日 起 計 ) 約 1 8 個月后發出 首份利得 稅 報 稅 表 。 不 過 , 本 局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 而 提 早 發 出 暫 繳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予 以填報 。
24. 應 課 稅 的人 有 責任于 有 關 課 稅 年 度的評 稅 基 期完 結后 4 個 月 內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其 本 人 須 課 稅 。 評 稅 主 任 將 對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未 有 依 期 申 報 的 個 案 , 采 取 適 當 的 懲 罰 行 動 。 如 納 稅 人 在 上 年 度 收 到 本 局 發 出 的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 并 合理 地 預期將 收 到 本課 稅 年度的 利 得 稅報 稅 表,則 毋 須 于規 定 的 4 個 月 內 ,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其 本 人 須 課 稅 。 不 過 請 注 意 , 如 納 稅 人 曾 收 到 本 局 通 知 , 表 示 將 不 會 每 年 向 其 發 出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 或 是 屬 新 開 業 個 案 , 則 仍 須 于 規 定 的 時 限 內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 本 局 于 收 到 該 等 通 知 后 , 便 會 向 其 發 出利得 稅報 稅 表,予 以 填 報。
填寫報 稅 表 、補 充表 格 、 其 他 表格 及提 交 有 關 明 細表
25. 如果各位在擬備報 稅 表 、 補充表格 ( 即 S 1 至 S 1 8 ) 及其 他 表 格 ( 即 I R 1 478 及 I R 1 4 7 9 ) ( 合 稱 為「 所 需表格 」 ) 時 能加 倍 小心, 本 局 便能 節 省時 間 及 資 源 , 更 有 效 地 處 理 和 評 審 報 稅 表 及 所 需 表 格 , 并 減 少 向 納 稅 人查詢, 執 業 人 士 亦 會 因 此 受 惠 。 所 以 , 在 提 交 報 稅 表 及 所 需 表 格 前 , 確 保 報 稅 表 及 所 需 表 格 內所有 部 分 ╱ 部 及 項 目 已 清 楚 填 好 委 實 重 要 。 尤 請 特 別 注 意 以 下項目:
( a ) 所申報的應評 稅 利 潤 或 經 調 整 的 虧 損 , 應 與 所 附 交 的 計 算 表 上 計 出 的 金 額 吻 合 ; 并 必 須 僅 為 該 年 度 實 際 產 生 的 數 額 , 不 應 將 前 期 虧 損自 行 抵銷利 潤 或 納入 當 年虧損 之 內 ;
( b ) 所有金額必須以港元申報 ( 不 包 括 角 、 分 ) 。 如 財 務 報 表 是 以 外 幣 擬 備的 , 在各項 填 寫 的金 額 必須先 轉 換 為港 元 ;
( c ) 必須在 文 本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 法 團 ( B I R 5 1 ) 及 利得稅報稅表 – 法 團 以 外 的 人士 ( B I R 5 2 ) 的 第 1 0 . 1、 1 0 . 3 及 1 0 . 4 項 ,分 別 填報 未 被 納入應評 稅 利 潤 ( 或 經 調 整 的 虧 損 ) 內 的 海 外 利 潤 金 額 、 售 賣 香 港 物 業 所 得 的 利 潤 金 額 及 售 賣 其 他 資 本 資 產 所 得 的 利 潤 金 額 ;
( d ) 如適用, 必 須 在 報 稅 表 的聲明 書 部 , 表 明 你的客戶 聘 用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其 或 代 其 提 交 報 稅 表 。 請 提 醒 你 的 客 戶 須 填 妥 「 聘 用 服 務提供者提交報稅表的 確 認 書 」 ( I R 1 4 7 6 ) , 連 同 報 稅 表 一 并 遞交。表格 I R 1 4 7 6 載 于 本 局網 站 內, 可 供 下載 ; 以 及
( e ) 除下文第 3 6 段 所述 的 那 些情 況 外,無論總入息 的 金額多少, 所 有 法 團 及 業 務 均 須 連 同 報 稅 表 一 并 提 交 所 有 佐 證 文 件 。請 注 意 , 由 2023 年 4 月 1 日起 , 總 入息 金 額不超 過 2 , 0 0 0 , 0 0 0 元的 小 型 法 團 及 業務 在 提交利 得 稅 報稅 表 時 不再 獲 豁 免提 交 左證文 件 。
26. 本局已提升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網站內 的 「 稅 務易」 服 務 ( 「 稅 務 易 平 臺 」 ) ,并 于 2 0 2 3 年 4 月 1 日 起 推出 自 愿 性利 得 稅電子 報 稅 連同 下 述新 電 子 服 務和 電 子報稅 模 式 :
( a ) 可 經 稅 務 易 平 臺 向 本 局 提 交 佐 證 文 件 。 本 局 希 望 所 有 法 團 及 業 務 均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202 2 / 2 3 年 度 的 利得稅 報 稅 表 , 他 們只須 透 過 稅 務易 平 臺在網 上 填 寫簡 化 版電子 報稅表( B I R 5 1 ( i e ) ( i c ) / B I R 5 2 ( i e )(i c ) ) 、 上 傳 已 填 妥 的 所 需 表 格 X M L 檔 案 及 以 i X B R L 格 式 擬 備 的 佐 證 文 件 、 網 上 簽 署 及 經 稅 務 易 平 臺 提 交 報 稅 表 。 此外 , 為方便 法 團 及業 務 制備所 需 的 i X B R L 數據檔案 , 本 局 提 供「 稅 務局 i X B R L 數 據 擬 備 工具 」,該工 具 可在稅 務 局 網 站 (www.ird.gov.hk/ixbrl)免 費下 載 。
( b ) 除 了 采 用上文第 2 6 ( a ) 段所提 述的電子提 交 模 式提 交 報稅表 外 , 納 稅 人 可 選 擇 以 半 電 子 報 稅 模 式 提 交 報稅表 , 即 是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可以文本及 電 子 紀 錄 混 合 形 式 提 交 , 作為在 網 上 簽 署 電 子 報 稅 表的替代方 案 。 在 半電子報 稅 模 式 下 , 納 稅 人 可 透 過 稅 務 易 平 臺 以電子 方 式 提 供 所 有 所 需 數 據 , 并 經 稅 務 易 平 臺 列 印 簡 化 版 報 稅 表, 以 文本方 式簽署及 提 交簡化 版 報 稅表 。
( c ) 不 論 采 用怎 樣 模式提 交 2 0 1 8 / 1 9 至 2 0 2 3 / 2 4 課稅 年 度的利 得 稅 報稅表 ( 包 括 2 0 1 8 / 1 9 及 2 0 2 3 / 2 4 課稅 年 度 在內 ) , 所有所 需 表 格必須 經 稅 務 易 平 臺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 如 納稅人 須 提 交 任 何 所 需 表 格 , 請 從 稅 務 局 網 頁 ( w w w . i r d . g o v . h k / c _ p f r ) 下 載 有 關 表 1 利得稅報稅表 指 明 的 佐 證 文 件 包 括 : ( 1 ) 評 稅 基 期 內 經 簽 署 證 實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 資產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收 益 表 ╱ 損 益 表 ; ( 2 ) 說 明 如 何 算 出 應 評 稅 利 潤 ( 或 經 調 整 的 虧 損 ) 的 計 算表與有關附表;以及 ( 3 ) 利得稅報稅表 的 附 注 內 指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及 資 料 。 并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表 格 。 及 后 , 納稅人 須 將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匯出為 X M L 檔案,并經 稅務 易 平臺上傳該 X M L 檔案,以作電 子提交 。
( d ) 如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會 以 文 本 報 稅 模 式 提 交 , 必 須 于 B I R 5 1 及 B I R 5 2 的 第 9 部 表 明 已 上 傳 的補充表格 ,并且 于 B I R 5 1 的 第 7 . 1 1 和 7 . 1 3 項及 B I R 5 2 的 第 7 . 7 和 7 . 9 項 表明 已 上傳 的 其他 表 格 。 請 提 醒 你 的 客 戶 須 列 印 由 稅 務 易 平 臺 匯 出 的 文 本 核 對 表 ( I R 1 4 7 7 ) , 該 核對表 包 含 如 上 文 第 2 6 ( c ) 段 所 提 述 上 傳 的 X M L 檔 案 詳 情 及 二 維 碼 , 須 連 同 文 本 利 得 稅 報 稅 表 一 并 提 交 。 該 文 本 核對 表 必須由 簽 署 報稅 表 的同一 人 士 簽署 。
27. 下 述 列 表 總 括 了 不 同 的 報 稅 模 式 及 相 對 應 的 所 需 表 格 及 佐 證 文 件 數 據 格 式 : 報稅模式 利得稅 報稅表 ( BIR51 /BIR52) 所 需 表格 佐 證 文 件 文本 文本 XML2 文本 電子 電子 XML iXBRL 半電子 文本3 XML iXBRL
2 8 . 本年度 文本利 得 稅 報 稅 表 加 入 下 述 新 項 目 。 如 適 用 的 話 , 請 提 供 所 須 資 料 及 數據 :
( a ) B I R 5 1 ( 第 3 . 4 . 2 項): 涵蓋 根 據《條 例 》 第 1 4 Z D ╱ 1 4 Z M ╱ 1 4 Z V 條從事合 資格 船 舶 代理 商 、合資 格 船 舶管 理 商 或合資格船 舶經紀商的 業 務而按特惠 稅率 課 稅的納 稅 人 ;
( b ) B I R 5 1 ( 第 7 . 1 0 項至 第 7 . 1 0 . 2 項 ):表 明 納 稅人 是 否一間 就 評 稅 基 期 采 用 「 風 險 為 本 」 資 本 制 度 以 厘 定 資 本 要 求 的 保 險 公 司 ; 填 報 因 采 用 「 風 險 為 本 」 資 本 制 度 而 引 致 的 一 次 性 調 整 的 款 額 ; 并 表 明 是 否 選 擇 , 待 相 關 法 例 通 過 及 實 施 后 , 把 一 次 性 調 整 的 款額分 5 筆等 額 計算 為 本 課 稅 年 度及其 后 連續 4 個 課 稅年度的 收 入 或 虧損 ;
( c ) B I R 5 1 ( 第 7 . 1 1 及 7 . 1 1 . 1 項) 及 B I R 5 2 (第 7 . 7 及 7 . 7 . 1 項 ) : 表 明 納 稅 人 是 否 一 間 由 合 資 格 單 一 家 族 辦 公 室 在 香 港 所 管 理 的 合 資 格 家 族 投 資 控 權 工 具 ; 并 表 明 是 否 選 擇 , 待 相 關 法 例 通 過 及 實 施 后 , 按 有 關 稅 務 優 惠 就 相 關 利 潤 評 稅 。 請 提 醒 你 的 客 戶 , 如 適 用 的話 , 須填寫 表 格 I R 1 4 7 9 及經 稅 務 易平 臺 以電子 方 式 提 2 就已上傳的所需表格,須打印由稅務易平臺匯出的文本核對表(IR1477)以作簽署,并連同文本利得 稅報稅表一并提交。 3 須打印由稅務易平臺匯出的簡化版報稅表(BIR51(ie) (ic) / BIR52(ie) (ic)),簽署及以文本方式提交。
( d ) B I R 5 1 ( 第 7 . 1 2 項) 及 B I R 5 2 ( 第 7 . 8 項 ) :表 明 納稅人 是 否 一 間 家 族擁 有 的特定 目 的 實體 ; ( e ) B I R 5 1 ( 第 7 . 1 3 項) 及 B I R 5 2 ( 第 7 . 9 項 ) :表 明 納稅人 是 否 在 評 稅 基 期 內 獲 得 及 ╱ 或 收 取 指 明 外 地 收 入 。 請 提 醒 你 的 客 戶 , 如 適 用 的話 , 須填寫 表 格 I R 1 4 7 8 及經 稅 務 易平 臺 以電子 方 式 提 交 ; 及 ( f ) B I R 5 1 ( 第 9 . 1 項至 第 9 . 1 8 項 )及 B I R 5 2 ( 第 9.1 項 至 第 9 . 6 項 ) : 表明 已 經稅務 易 平 臺上 傳 有關補充表 格( 即 B I R 5 1 的 S 1 至 S 1 8 或 B I R 5 2 的 S 1 至 S 5 及 S 1 5) 。
2 9 . 下 列 資 料的 列 表及解 釋 必 須連 同 報 稅表 一 并 提交 :
( a ) 利息開支;
( b ) 聲 稱 源 于海 外 的利息 ;
( c ) 源 于 海 外 的 利潤 及有 關 開 支 的 分攤 ;
( d ) 所支付的費用(收款人的全名和地址及費用性質,例如:管理 費、服務費或顧問費。此外,如有關服務公司是屬于《 稅 務 條 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 4 號(修訂本)所視為的相關公司, 則 須 提 交該 公 司的財 務 報 表及 利 得 稅計 算 表 副本 。 ) ;
( e ) 分 判 承 包的 費 用(收 款 人 的全 名 、地址 及 款 額) ;
(f) 法 律 及 專業 費 用(收 款 人 的全 名 及服務 性 質 ) ;
( g ) 修 理 及 改進 方 面的支 出 ;
( h ) 傭金支出;
( i ) 壞 帳 準 備及 注 銷 ;
( j ) 改 善 批 租土 地 的支出 ;
( k ) 儲 備 及 準備 金 賬目的 詳 情 ;
( l ) 購 買 及 售賣 資 本資產 , 包 括物 業 ;
( m ) 銷售成本; 及 ( n ) 認 可 慈 善捐 款 。
3 0 . 報 稅 表 及 補充表格 是 由 稅 務 委 員 會 所 指 明 , 如 填 報 不 完 整 或 未 有 夾 附 必須提交的左證文件、附表及數據,可被視為無效。為方便評 稅 主 任 審 核 和處理報 稅 表 及 補 充 表 格 , 本 局 要 求 納 稅 人和其 稅 務 代 表 在 制 備 財 務 報 表 和附表時, 采 用 大 小 適 中 的 字 體 , 并 為 佐 證 附 表 及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項 目 , 加 上相互對照識別注號。此外,本局呼吁納 稅 人和其 稅 務 代 表 在 制 備 連 報 稅 表一并遞交的左證文件時,能遵照刋登在「 稅 務 代 表 專 欄 」 內 , 有 關 佐 證 文 件 的 紙張 、 字體、 印 制 及釘 裝 的格式 要 求 。
3 1 . 為方便納稅 人 及稅務代表 填寫 報 稅表, 本局會 于 2 0 2 3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前 在 本局 網 頁上載 文本版利 得 稅報稅 表 ( B I R 5 1 和 B I R 5 2 ) 的 列 印 范 本。 詳 情 請 瀏覽 本 局網頁 的 「 稅務 代 表專欄 」 。
3 2 . 本 人 藉 此 請 各 位 留 意 《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 第 1 5 號 ( 修 訂 本 ) 第 1 9 段 的特 許 。根 據 與 內地 企 業達成 的 來 料加 工 安排, 香 港 公司 或 須提供 機械或工業裝置給內地企業使用。如香港公司因此特許而可享有機械或工 業 裝 置 折 舊 免 稅 額 的 50% , 該 申 請 必 須 是 基 于 折 舊 免 稅 額 , 而 不 是 根 據 《條例》第 16G 條的 資 本 開支 扣 除。
3 3 . 為協助納 稅 人 及 稅 務代表能完整并準確地填寫報 稅 表 ( 文 本 、 半 電 子 方 式 或 電子 方 式)及 所 需 表格 , 本局會 不 遲 于 2 0 2 3 年 4 月 1 日 ,于 稅 務局 網 頁 登 載更 新 了的填 寫 這 些表 格 的常見 問 題 及答 案 。
3 4 . 此外, 稅 務 局 網 頁 內 公 布 了 更 多 普 遍 適 用 的 「 事 先 裁 定 」 個 案 , 對 填 寫 報 稅 表或 有 幫助。
個人入息課 稅
3 5 . 如合伙業務的個別合伙人想選擇以個人入息課 稅 方式計 稅 ,可在利得 稅 報 稅 表( B I R 5 2)的第 6.2 項 申 明意 愿 。 至于 獨 資經營 業 務 ,第 二 科助理 局長會于 2 0 2 3 年 5 月 2 日 或稍 后 的日 期 發 出個 別 人士報 稅 表 ( B I R 6 0 )。 獨資經營業務的東主或合伙業務的個別合伙人如想選擇以個人入息課 稅 方 式 計 稅 ,必 須 在個別 人 士 報 稅 表 內提出 申 請 。
法 團 的 財 務 報表
3 6 . 除下述公司外,所有法團必須在提交報 稅 表 時 一 并 提 交 經 核 數 的 財 務 報表:
( a ) 根 據 《 公司 條 例》 ( 第 6 2 2 章 ) 屬不活 動 的 公司 ; 或
( b ) 其注冊地并無法例規定公司財務報表須進行核數及并沒有擬備 核數師報告的公司。該等個案的有關財務報表必須連同由 稅 務 代 表 根 據下 列 指引所 發 出 的證 明 書一并 提 交 。
「 根 據 所得 的 指示, 我 們 已按 照 X Y Z 有 限 公 司 的會 計紀 錄 及 根 據 所獲 悉 資料和 解 釋 ,擬 備 了截至 年 月 日 止 期 間 內的 財 務報表 , 并 將其 載 列于第 至 頁 。
XYZ 有限公司是在 成立的,當地的法律并無規 定 該 公 司 須 就 其 財 務 報 表 進 行 核 數 。 所 以 , 我 們 沒 有 進 行 核 數 或 驗 證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準 確 或 完 整 。 因 此 ,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任何 意 見。」
3 7 . 在 處 理 外 國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的 報 稅 表時,如 稅 務 代 表 能 提 供 不 少 于 下 列 資料,則在沒有提交經已核實的全球財務報表的情況下,本局一般仍會接 納 未 經 核數 的 分行財 務 報 表:
( a ) 該 外 國 公司 成 立的地 方 ;
( b ) 該 國 家 的法 律 有否規 定 該 公司 的 全球財 務 報 表須 經 核數;
( c ) 是 否 經 已核 數 ;及 ( d ) 簡 列 備 存于 香 港分行 的 財 務及 會 計紀錄 。 于特別情況下,在公司提交報 稅 表 后 , 如 評 稅 主 任 認 為 有 需 要 , 會 向 該 公 司 索 取 經核 數 的全球 財 務 報表 。
查 詢
3 8 . 有 關 整 批延 期 提交利 得 稅 報稅 表 的查詢 , 請 致 電 2 5 9 4 5 1 7 3 聯 絡 總務 科 文 件 處理 中 心高級 稅 務 主任 。
( 乙 ) 有 關 薪 俸 稅 及 獨 資 經 營 業 務 個 案 的 報 稅 表 :
報 稅 表 - 個 別 人 士 整批發出的報稅 表及 延 長 提 交 期限
3 9 . 2 0 2 2 / 2 3 年 度個 別人 士 報 稅表將會于 2 0 2 3 年 5 月 2 日整 批 發 出。 納 稅 人如有委托 稅 務 代 表 而 沒 有 涉 及 獨 資 經 營 業 務 , 提 交 報 稅 表日期可延展 至 2 0 2 3 年 7 月 3 日 ; 若 有涉 及 獨資經 營 業 務( 不 論其結 帳 日 期) , 提交日 期 均 可 延展 至 2 0 2 3 年 1 0 月 3 日。
4 0 . 就 貴行號在 2 0 2 3 年 3 月 1 0 日 前通 知本 局 所 代表 的 納 稅人 , 貴 行號 毋 須再提出延期提交報 稅 表 的 申 請 。 若 貴 行 號 剛 被 委 托 或 終 止 代 表 客 戶 處 理 評 稅 事 務, 而 未及通 知 本 局, 請 于 2 0 2 3 年 6 月 2 日或 之前 向 總 務科 助 理部 門秘書提交一份 有關的 客戶列表,列表須按檔案號碼的組別次序編排(即: 6 A 1 . . . . . . 6 B 1 … . . . 等 ) 。 在 新 客 戶 清 單 內 , 請 注 明 新 客 戶 是 否 涉 及 獨 資 經 營業務。除非另獲本局通知,整批延期提交報 稅 表 的 申 請 均 可 當 作 獲 批 準 論 。
超 逾 延 展 期 限的 延期 申 請
4 1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本 局 只 會 在 極 為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 才 會 批 準 比 上 文 所 述 更長的延期。納 稅 人如要求加長延展期限,則其 稅 務 代 表 必 須 為 每 宗 個 案 提出獨立的書面申請。本局不會接納整批進一步延期的申請。假如同一雇 主的多名雇員據以申請進一步延展期限的例外情況或原因相同,則可以列 表 形 式 提出 有 關申請 。
未 能 在 指 定 期限 或延 期 期 限 屆 滿前 提交 報 稅 表
4 2 . 對 于 任 何 未 能 在 指 定 期 限 或 延 期 期 限 屆 滿 前 提 交 報 稅 表 者 , 本 局 將 發 出估計評 稅 或 進 行 處 罰 程 序 。 稅 務 代 表 必 須 提 醒 客 戶 , 如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未 有 填 報或 逾 時提交 報 稅 表, 本 局將會 根 據 《條 例 》 第 8 0 或 8 2 A 條向 他 們 采 取 法 律行 動 。 查 詢 4 3 .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6 0)的查詢,請致電 25 94 52 24 聯絡總務科文件處理中心高級稅務主任。
雇 主 填 報 的 薪酬 及退 休 金 報 稅 表
4 4 . 整 批 延 期 提 交 計 劃 不 適 用 于 雇 主 填 報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稅 表 。 該 等 報 稅 表 應 于發 出 日期起 計 一 個月 內 提交。
( 丙 ) 透 過 互 聯 網 以電 子方 式 申 請 整 批延 期提 交 報 稅 表
4 5 . 本局建議 稅 務 代 表 使 用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網 站 內 的 設 施 (www.gov.hk/tc/business/taxes/profittax/),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整 批 延 期 提 交 報 稅 表的申請。這項設施的操作簡單容易,申請又能更快和更準確地獲得處理。 在每批申請傳輸至本局后,發送者的屏幕上將會顯示本局的認收訊 息,以 及 本 局 的接 收 參考編 號 。 稅務 代 表應保 存 有 關認 收 記錄, 以 供 日后 參 考。
4 6 . 你 只 須 向 本 局 登 記 , 在 取 得 密 碼 后 , 便 可 使 用 這 項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申 請 的 設 施 。 現 隨 信 付 上 一 份 簡 介 和 登 記 表 格 , 請 立 即 登 記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2 5 9 4 5 1 3 7 。
( 丁 ) 使 用 本 局 的 電郵 服務
4 7 . 本 局 會 在 其 網 頁 中 公 布 新 的 《 稅 務 條 例 釋 義 及 執 行 指 引 》 及 致 稅 務 代 表 的 通 函 , 而 不 會 發 出 印 文 本 。 當 公 布 新 的 指 引 或 通 函 時 , 本 局 會 以 電 郵 通 知 已 向 本 局 登 記 使 用 電 郵 服 務 的 稅 務 代 表 及 相 關 人 士 。 如 貴 行 號 不 希 望 錯 過 本 局 的 重 要 消 息 , 但 仍 未 向 本 局 登 記 使 用 電 郵 服 務 , 請 立 即 登 記 。 登 記 手 續 非常 簡 單,貴 行 號 只須 將 以下登 記 資 料電 郵 至 taxpf@ird.gov.hk:
( a ) 公 司 名 稱;
( b ) 商 業 登 記號 碼 ;
( c ) 供 稅 務 局發 送 電郵的 電 郵 地址 ; 和
( d ) 聯 絡 人 姓名 及 電話號 碼 。 如 成 功 登記 , 本局會 發 出 電郵 確 認。
( 戊 ) 足額郵資
4 8 . 藉 著 這 個 機 會 , 我 想 強 調 必 須 繳 付 足 額 郵 資 。 郵 資 不 足 的 郵 件 將 不 會 寄 達 本 局。
總 結
4 9 . 附 錄 I I 列 出 整批 延期 提 交 報 稅 表 計劃的 各 項 日程 , 以供參 考 。 該附 錄 可 作 為貴 行 號職員 處 理 提交 報 稅表的 備 忘 錄。
稅 務 局 局長 譚 大鵬
二 0二 三年三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