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的 申 請(qǐng) 程 序 ,2024年3月開始實(shí)施
4.1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專 責(zé) 統(tǒng) 籌 有 關(guān) 申 請(qǐng) 的 財(cái) 務(wù) 審 查 事
宜 , 包 括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 符 合 投 資 規(guī) 定 和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審 查 ;
入 境 處 則 負(fù) 責(zé) 審 批 根 據(jù) 本 計(jì) 劃 所 提 交 的 簽 證 / 進(jìn) 入 許 可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和 無 條 件 限 制 逗 留 的 申 請(qǐng) 。 在 本 計(jì) 劃 下 的 所 有 階 段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jīng)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rèn) 可 翻 譯 員 、 注 冊(cè)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為 真 實(shí)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4.2
申 請(qǐng) 人 向 入 境 處 處 長提 交 “ 入 境 申 請(qǐng) ” 前 , 須 先 向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申 請(qǐng) 核 實(shí) 他 是 否 符 合 凈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 申 請(qǐng) 人 須
自 費(fèi) 聘 用 《 會(huì) 計(jì) 及 財(cái) 務(wù) 匯 報(bào) 局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88 章 ) 所 界
定 的 執(zhí) 業(yè) 會(huì) 計(jì) 師 , 協(xié) 助 證 明 他 符 合 凈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 及 把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申 請(qǐng) 書 連 同 履 行 規(guī) 定 文 件 和 當(dāng)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相 關(guān) 證 明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 履 行 規(guī) 定 文 件 的 簽 發(fā) 日 期 與 申 請(qǐng) 人 提 交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的
日 期 不 得 相 隔 超 過 14 個(gè) 公 歷 日 。 如 申 請(qǐng) 人 未 能 在 履 行 規(guī) 定 文 件
的 簽 發(fā) 日 期 后 的 14 個(gè) 公 歷 日 內(nèi) 向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提 交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申 請(qǐng) , 一 般 情 況 下 需 要 重 新 就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提 交
新 的 履 行 規(guī) 定 文 件 。
4.3
為 便 利 當(dāng) 局 與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溝 通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提 供 主
要 電 郵 地 址 和 后 備 電 郵 地 址 ( 如 有 ) 作 為 正 式 溝 通 渠 道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亦 可 以 書 信 方 式 與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和
入 境 處 處 長 溝 通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可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其 代 表 的 聯(lián)
絡(luò) 資 料 。
4.4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會(huì) 確 定 申 請(qǐng) 人 的 資 格 , 并 審 查 他
是 否 符 合 凈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 為 依 據(jù) 凈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進(jìn) 行 計(jì) 算 , 資 產(chǎn) 如 非
在 公 共 交 易 所 買 賣 , 申 請(qǐng) 人 須 把 有 關(guān) 資 產(chǎn) 證 明 連 同 由 估 值 師 發(fā)
出 并 獲 《 會(huì) 計(jì) 及 財(cái) 務(wù) 匯 報(bào) 局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88 章 ) 所 界 定
的 執(zhí) 業(yè) 會(huì) 計(jì) 師 接 納 的 估 值 報(bào) 告 一并 夾 附 在 履 行 規(guī) 定 文 件 內(nèi) , 該
資 產(chǎn) 方 可 獲 接 納 并 僅 供 用 于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
4.5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核 實(shí) 申 請(qǐng) 人 符 合 凈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后 ,
會(huì) 向 申 請(qǐng) 人 發(fā) 出 相 關(guān) 的 審 查 證 明 書 和 把 有 關(guān) 結(jié) 果 通 知 入 境 處 處
長 。 申 請(qǐng) 人 須 在 審 查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內(nèi)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提 交 “ 入
境 申 請(qǐng) ” 。 如 入 境 處 處長從 入 境 事 宜 的 角 度 作 出 審 批 后 給 予 申
請(qǐng) 人 “ 原 則 上 批 準(zhǔn) ” , 便 會(huì) 向 申 請(qǐng) 人 發(fā) 出 簽 證 / 進(jìn) 入 許 可 , 以
便 他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逗 留 不 多 于 180 天 作 出 已 承 諾 的 投 資 。
4.6在 上 文 第 2.1(d)段 規(guī) 定 的 投 資 期 間 內(nèi) 完 成 已 承 諾 的 投 資 后 , 申 請(qǐng)
人 須 先 向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申 請(qǐng) 核 實(shí) 他 是 否 符 合 投
資 規(guī) 定 。 申 請(qǐng) 人 須 自 費(fèi) 聘 用 《 會(huì) 計(jì) 及 財(cái) 務(wù) 匯 報(bào) 局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88 章 ) 所 界 定 的 執(zhí) 業(yè) 會(huì) 計(jì) 師 , 協(xié) 助 證 明 他 符 合 投 資 規(guī)
定 , 及 把 申 請(qǐng) 書 連 同 履 行 規(guī) 定 文 件 和 當(dāng)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相 關(guān) 證 明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 以 核 實(shí) 他 符 合 投 資 規(guī) 定 。
4.7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核 實(shí) 申 請(qǐng) 人 符 合 投 資 規(guī) 定 后 , 會(huì)
向 申 請(qǐng) 人 發(fā) 出 相 關(guān) 的 審 查 證 明 書 和 把 有 關(guān) 結(jié) 果 通 知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qǐng) 人 須 在 審 查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內(nèi)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提 交 審 查
證 明 書 , 入 境 處 處 長 將 繼 續(xù) 審 批 申 請(qǐng) 人 的 “ 入 境 申 請(qǐng) ” , 如 入
境 處 處 長 從 入 境 事 宜 的 角 度 認(rèn) 為 申 請(qǐng) 人 符 合 本 計(jì) 劃 所 需 的 資 格
準(zhǔn) 則 , 便 會(huì) 就 其 “ 入 境 申 請(qǐng) ” 給 予 “ 正 式 批 準(zhǔn) ” 。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一 般 會(huì) 獲 準(zhǔn) 在 香 港 只 受 逗 留 期 限 限 制
下 逗 留 不 多 于 24 個(gè) 月 , 條 件 是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須 在 整 段 期 間 內(nèi)
持 續(xù) 符 合 本 計(jì) 劃 的 規(guī) 定 。
4.8
如 申 請(qǐng) 人 經(jīng)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核 實(shí) 同 時(shí) 符 合 上 文 第
4.2 段 所 述 的 凈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及 上 文 第 4.6 段 所 述 的 投 資 規(guī) 定 ,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會(huì) 就 此 向 申 請(qǐng) 人 發(fā) 出 相 關(guān) 的 審 查 證 明
書 和 把 有 關(guān) 結(jié) 果 通 知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qǐng) 人 須 在 審 查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內(nèi)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提 交 “ 入 境 申 請(qǐng) ” , 入 境 處 處 長 會(huì) 從 入 境
事 宜 的 角 度 審 批 其 “ 入 境 申 請(qǐng) ” 是 否 可 給 予 “ 正 式 批 準(zhǔn) ” 。
4.9
如 申 請(qǐng) 人 未 能 在 上 文 第 2.1(d)段 規(guī) 定 的 時(shí) 間 內(nèi) 完 成 已 承 諾 的 投
資 , 或 未 能 在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發(fā) 出 的 審 查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內(nèi)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提 交 審 查 證 明 書 , 一 般 情 況 下 需 要 重
新 申 請(qǐng) 凈 資 產(chǎn) 審 查 和 本 計(jì) 劃 的 其 他 后 續(xù) 申 請(qǐng) 。
4.10
當(dāng) 24 個(gè) 月 的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 在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qǐng)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前 , 投 資 者 須 在 不 早 于 他 逗 留 期 屆 滿 前 三 個(gè) 月 先 向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申 請(qǐng) 核 實(shí) 他 是 否 持 續(xù) 符 合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 見
下 文 第 6 段 ) 。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核 實(shí) 投 資 者 符 合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后 , 會(huì) 向 投 資 者 發(fā) 出 相 關(guān) 的 審 查 證 明 書 和 把 有 關(guān) 結(jié)
果 通 知 入 境 處 處 長 。 縱 然 投 資 者 或 仍 未 取 得 相 關(guān) 的 審 查 證 明
書 , 他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亦 須 在 其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qǐng)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視 乎 申 請(qǐng) 人 隨 后 能 否 提 交 審 查 證 明
書 , 入 境 處 處 長 會(huì) 就 該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qǐng) 作 出 決 定 。 如 入 境 處
處 長 從 入 境 事 宜 的 角 度 認(rèn) 為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仍 然 符
合 本 計(jì) 劃 所 需 的 資 格 準(zhǔn) 則 , 一 般 會(huì) 給 予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不 多 于 三 年 。 其 后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不 多 于 三 年
的 申 請(qǐng) , 亦 須 跟 從 相 同 的 申 請(qǐng) 程 序 。
4.11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如 在 香 港 連 續(xù) 通 常 居 住 不 少 于 七
年 , 可 依 法 并 在 符 合 《 入 境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任 何 其
他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的 情 況 下 ,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qǐng)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投 資 者 如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準(zhǔn) 成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不 抵
觸 相 關(guān) 投 資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自 由 處 置 按 本 計(jì) 劃 投
資 的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 如 投 資 者 未 能 符 合 在 香 港 連 續(xù) 通 常 居 住 的
規(guī) 定 , 但 連 續(xù) 不 少 于 七 年 符 合 本 計(jì) 劃 的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 則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可 在 七 年 期 滿 后 向 入 境 處 處 ? 申 請(qǐng) 無 條
件 限 制 逗 留 ( 即 讓 他 們 進(jìn) 入 香 港 并 在 香 港 逗 留 , 而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或 期 限 所 限 制 ) 。 在 投 資 者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qǐng) 無 條 件 限
制 逗 留 之 前 , 他 須 先 向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申 請(qǐng) 核 實(shí)
他 連 續(xù) 不 少 于 七 年 符 合 投 資 管 理 規(guī) 定 。 如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信 納 投 資 者 符 合 規(guī) 定 , 會(huì) 向 申 請(qǐng) 人 發(fā) 出 相 關(guān) 的 審 查 證
明 書 和 把 有 關(guān) 結(jié) 果 通 知 入 境 處 處 長 。 投 資 者 及 其 受 養(yǎng) 人 ( 如
有 ) 須 在 審 查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內(nèi)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申 請(qǐng) 無 條 件 限 制
逗 留 。 入 境 處 處 長 會(huì) 從 入 境 事 宜 的 角 度 審 批 申 請(qǐng) , 投 資 者 如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準(zhǔn) 無 條 件 限 制 逗 留 , 在 不 抵 觸 相 關(guān) 投 資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自 由 處 置 按 本 計(jì) 劃 投 資 的 獲 許 投 資 資 產(chǎn) 。
4.12
倘 若 申 請(qǐng) 人 不 同 意 其 是 否 符 合 凈 資 產(chǎn) 規(guī) 定 及 / 或 投 資 規(guī) 定 的 審
查 結(jié) 果 , 他 可 在 接 獲 申 請(qǐng) 不 成 功 通 知 當(dāng) 日 后 的 14 個(gè) 公 歷 日 內(nèi) ,
向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提 出 覆 核 申 請(qǐng)。 新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jì) 劃 辦 公 室 的 覆 核 決 定 將 為 最 終 決 定 。
4.13
在 本 計(jì) 劃 下 的 所 有 階 段 ,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 和 入 境 處 處 長 可 要 求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提 交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 和 入 境 處 處 長 認(rèn) 為 必 要 的
所 有 文 件 , 以 評(píng) 估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是 否 符 合 本 計(jì) 劃 下 的 任 何 要
求 以 及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是 否 可 繼 續(xù) 參 與 計(jì) 劃 。 未 能 提 供 令 投 資
推 廣 署 署 長 和 入 境 處 處 長 信 納 的 文 件 將 導(dǎo) 致 申 請(qǐng) 人 / 投 資 者 不
可 參 與 本 計(jì) 劃 , 并 且 其 申 請(qǐng) 將 被 終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