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Trust)?
信托是一種法律安排:即一位設立人(“Settlor”)“無償贈予”他對所持有資產的法律擁有權和控制權給一位受托人(“Trustee”)以信托(“Trust”)的形式持有上述資產,并按設立人意愿將資產分配給受益人;
私人信托/家族信托來源于普通法/英美法系并受其監管;
大部分適用信托法的管轄區/國家已經有超過1個世紀的歷史;
大部分信托糾紛的最高審判機關是英國倫敦樞密院(“Privy Council in London”)。
信托的構成
設立信托基金(家族信托)的好處
1. 保護家族財產;
2. 財產規劃(規避遺產稅);
3. 降低稅賦(所得稅及利得稅);
4. 規避“法定繼承權”的條例;
5. 資產保護;
6. 受益于國際雙邊稅收協定;
7. 避免遺囑認證;
8. 移民前的財產及稅務安排。
信托基金的應用
一、私人資產規劃(占大多數)
多數情況下,資產持有人可以將其部分或大全部資產放置在信托里面,無需公開。一般情況下,除非涉及恐怖主義、反洗錢或詐騙等嚴重罪行,所有信托資產的信息均無需向任何第三方機構或政府披露,并且受益人對于財產分配的情況也無權過問;
對于年事已高或從事高風險行業的企業主,信托可以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因為家族信托可以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有效,并且持續分配受益給受益人。
二、境外IPO
股東通過境外信托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
公司成功在境外IPO后,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息、分紅等收入均支付給由信托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東通過該安排可以達到稅務籌劃、資產保護及股份繼承等目的。
三、境外間接上市
在公司進行買殼上市之前,原始股東可提前將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給信托持有,以此達到稅務籌劃、資產保護及股份繼承等目的。
四、移民
在某些采用普通法的國家(如英國、澳洲、加拿大、美國等),政府可以減低甚至豁免新移民從離岸信托里面取得收入的所得稅以及資本利得稅;
對于大部分移民的企業家而言,他們的生意基本上都在移民國境外,此舉可以避免他們面臨雙重征稅(所在國及移民國)甚至減低實際稅賦。
信托基金潛在風險
大部分的信托訴訟案例中都是起訴人以違反信托原則或質疑其是虛假信托(“Sham Trust”)作為起訴依據對信托提出起訴。
所謂“虛假信托”:指發起人和受托人之間并非真正的信托關系,并且受托人只盲目遵從設立人的意愿并不對任何不合理之要求提出質疑,以及設立人直接或間接保持對信托資產的控制權及分配權。
所謂“違反信托原則”:指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人義務,行使任何未被授權的權力,分配資產給任何非受益人;對信托資產的非正常流失不作為,存在欺詐行為或只謀求受托人自身的利益而罔顧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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