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這是2003-2015年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即香港投資移民的舊政策,請關注2023年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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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香港投資移民)—聘用執業會計師的新安排
資料來源:香港入境處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香港投資移民)——聘用執業會計師的新安排《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計劃規則》)第2.1(b)段訂明,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符合各項準則,包括在遞交原則上批準或正式批準申請前的兩年,他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于650萬港元凈值的凈資產或凈資本。
為簡化程序及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由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可自費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報告,用以展示其符合《計劃規則》第2.1(b)段的要求。申請人可將該報告連同本計劃申請表一并遞交入境處。有關的執業會計師須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申請人可自行選擇是否聘用執業會計師,而聘用與否不會影響申請結果。這項新安排亦適用于在上述生效日期前遞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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