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這是2003-2015年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即香港投資移民的舊政策,請關注2023年的新政策)
舊的投資移民政策已經于2015年暫停,請忽略本頁內容!
香港投資移民(資本入境者投資計劃)
注意事項
香港入境處處長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批準根據計劃提出的居留申請。投資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資由始至終純屬個人決定和責任。投資者如因依據計劃進行投資而蒙受任何損失,入境處處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不負責。
投資管理的規定
當局會訂立關于投資管理的規定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范(規范),確保投資者獲準在港逗留期間,其投資額不會少于本計劃所規定者。在金融資產投資方面,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在〈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上第(II)部分所述的獲許投資。投資管理規定的詳情載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計劃規則)[
ID(E)968號(英文版)或
ID(C)968號(中文版)]。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署承諾,同意根據計劃留港期間遵守計劃規則的規范。
注: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投資者將資金投資在香港的七年期間,不得將資金撤離香港,除利息和租金外,投資收益不能提取使用。
警告事項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的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該人及其受養人所獲發的簽證/進入許可/延期逗留即告無效。
資料查詢
如需更多有關本計劃的資料,請致電香港入境處查詢熱線 852-2824 6111 或致電852-2829 3232 與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組聯絡。亦可以傳真方式查詢(傳真號碼: 852-2877 7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