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這是2003-2015年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即香港投資移民的舊政策,請關注2023年的新政策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詳細介紹 (舊版)
即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2003年10月27日啟動),豐信立德為您解讀:
1、目的
本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注解:主要目的是吸引資金來港。
2、計劃的適用范圍
本計劃適用于下列人士:
(a)外國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b)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c)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我司協助您取得第三國身份);
(d)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e)臺灣居民。
注解:投資移民也適合普通中國公民(需有第三國身份)。
3、資格準則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a)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周歲;
(b)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
(c)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把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作出)。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e)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注解:最重要的資格是已擁有1000萬港幣(約850萬人民幣)資產達兩年。
4、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投資于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于兩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I房地產 (2010年10月后港府暫停房產投資)
投資者可投資于本港的商用、工業或住宅物業,包括土地和樓花。根據計劃來港居留而購買的物業,數目不限。
II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投資于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C)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于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準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后。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于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D)后償債項—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條例》發行,并以港元為單位的后償債項。
(E)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CIS)
入境處可隨時更改以上載列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無須事先通知。
注解:投資到港的1000萬,可購買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
5、投資管理的規定
當局會訂立關于投資管理的規定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范(規范),確保投資者獲準在港逗留期間,其投資額不會少于本計劃所規定者。在金融資產投資方面,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上第(II)部分所述的獲許投資。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署承諾,同意根據計劃留港期間遵守計劃規則的規范。
注解:規定資金投資范圍,并監控投資資金在7年內不偏離投資范圍。
6、投資項目價值變更
當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1000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于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于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合資格物業的租金收入、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計劃的規范。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例如由房地產轉為金融資產,或由金融資產轉為房地產),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注解:7年內如投資的資產縮水,可不用再補足,投資收益不能提取使用,投資項目可轉變。
7、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投資者應填妥申請表格[ID(E)967號(英文版)或ID(C)967號(中文版)] 處理申請-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辦理。在收妥申請人遞交所需文件,入境處約需時4至6星期處理申請;如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不齊全,處理程序將受阻延。
注解:申請手續需齊備后提交香港入境處。
8、受養人(家屬)來港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受養人應以表格ID(E)936號(英文版)或表格 ID(C)936號(中文版)提出申請。
注解:申請人家屬來港,需有經濟實力維持日常生活。
9、入境安排
申請獲準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證標簽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同樣安排亦適用于投資者的受養人。
注解:申請人或家屬前期來港,可簽發為期3個月的訪客簽證,后期可簽發為期兩年的入境許可。可授權他人代理領取。
10、逗留條件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準后,初步可以訪客身份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后,會獲準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準)。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所述的資格準則及管理投資的規定,便可獲準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根據這項計劃獲準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后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注解:申請人或家屬前期來港,可簽發為期3個月的訪客簽證,后期可簽發為期兩年的入境許可。7年后可得到永久居留權,7年內不能違反投資移民政策相關規定。
11、警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的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該人及其受養人所獲發的簽證/進入許可/延期逗留即告無效。
注解:投資移民前后手續和文件需真實合法。
12、香港投資移民政策調整及新聞
2010年10月1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在其施政報告中宣布,自10月14日起,香港將停止其房地產移民政策。同時新的《資本投資移民計劃》將此前650萬元港幣的投資底線提升至1000萬元港幣。
曾蔭權于13日下午的立法會施政報告會上表示:在此前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在今年首9個月,香港房地產的資金有上升趨勢。房地產投資資金占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總投資額的42%,但今年在該計劃下的房地產投資只占香港房地產市場總成交金額的大約1%,因為考慮到香港市民大眾的關注,港府才決定暫時將房地產從計劃下的投資資產類別中剔除。
但曾蔭權同時表明,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為短期政策,不排除日后調整的可能性。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10月23日又表示,如果香港樓市出現泡沫化,特區政府會采取措施,不會袖手旁觀。當天在接受香港媒體采訪時,曾蔭權表示,特區政府關注目前香港樓市的變化,此前在施政報告中公布的土地和樓市措施,雖然不能對急升的樓價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但相信長遠來看能發揮穩定作用。
注解:由于近年來申請投資移民香港的申請人劇增,投資人資金到港后購買當地房產的比例很大,相當程度上造成香港樓市供應以及價格的變化。為減少投資資金影響到當地居民和社會穩定,香港投資移民政策(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在實施了7年后,港府在2010年10月作出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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