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公司條例》于2014年3月3日正式生效
新《公司條例》(第622章)及其附屬法例(新條例)將于2014年3月3日開始實施,標志香港公司法踏進新紀元。
豐信立德提醒您,這次修改公司條例主要涉及了以下內容:
1. 廢除股份面值,不再規定每股面值為多少港幣。
2. 限制法人團體擔任私人公司的董事,私人公司必須有一名自然人作為董事。
3. 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廢除了章程大綱(MEMORANDUM),只剩下章程細節(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此外,變更還涉及到加強核數師的權利、限制披露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等內容。同時,公司注冊及周年申報、變更等方面的指定表格也重新做了變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二十八日)表示:新條例旨在達致四個主要目標,即加強企業管治、方便營商、確保規管更為妥善和使法例現代化,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 他說:“我們很高興新條例即將實施,為在香港成立及營運的公司提供現代化的法律框架,并提升香港的競爭力”。
為讓市民了解新條例所帶來的主要改變和過渡安排,公司注冊處在其網頁設立專題欄目,登載新條例的條文及該處發出的相關對外通告和指引。市民亦可于網上瀏覽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新條例的簡介資料、主要修改概要和常見問題的答案等。
政府提醒,新條例生效后,公司須符合新條例下的規定,并以適用的新表格向公司注冊處提交申報表。公司注冊處已設立了專設熱線(3142 2822),解答市民有關新條例的查詢。新條例開始實施后,現行的《公司條例》(第32章)及其附屬法例內大部分的條文將被廢除。該條例將會改稱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主要涵蓋公司清盤事宜。新條例的大部分條文會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開始實施,詳情可瀏覽公司注冊處上載于專題網頁內的《2013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關于此次新公司條例的一些常見問題
重寫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目的何在?
重寫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旨在達致四個主要目的,分別為:(一)加強企業管治;(二)確保規管更為妥善;(三)方便營商;以及(四)使公司法例現代化。全面重寫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讓香港可參考其他可比較的地區在公司法的發展經驗,從而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吸引力。
在新《公司條例》通過成為法例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情況會怎樣?
在2012年7月12日《公司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仍然保持有效。由新《公司條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起,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會改稱「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除有關公司招股章程、公司清盤、公司無力償債及取消董事資格的條文外,所有影響公司運作的核心條文會被廢除。
新《公司條例》有關無紙證券制度的第908條及附表8不會於2014年3月3日開始實施,原因何在?
目前,《公司條例》規定必須就股份或債權證發出紙張式證明書和使用紙張式轉讓文書。為了推行建立無紙證券市場的措施,政府當局藉《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2010年第12號條例)第7部提出若干修訂,消除《公司條例》的條文所訂有關股份和債權證的所有權文件和轉讓文書必須使用紙張式的限制,或訂明有關限制的例外情況。有關修訂(如適用者)已於其後納入新《公司條例》附表8之中。政府當局明確表示,對《公司條例》所作的修訂,只會在市場準備就緒,可以採用無紙證券模式之後才開始實施,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仍須商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確定並正跟進其他需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新《公司條例》及《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作出的修訂,以利便引進無紙證券制度,目標是在2013至14年度立法會會期的下半部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因此,新《公司條例》第908條及附表8暫不實施。
香港為何采用無面值股份制度?
股份面值(亦稱「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發行的最低價格。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強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無面值制度,并廢除所有股份的面值,此舉符合國際趨勢,讓公司在股本結構方面有較大靈活性。普遍的意見均認同,股份面值未能達到保障債權人和股東的原定目的,甚至有誤導之嫌,因為股份面值并不一定顯示股份的真正價值。在其他可資比較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無面值股份的認受性日高。他們普遍認同,廢除股份面值制度,可建立一個在各方面更清晰、簡單及一般而言對商界更有利的環境。已采用強制性無面值股份的地區包括澳洲、新西蘭及新加坡。